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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17:58:42 GMT -12
行政的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由于国家机构和代理人未能履行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的职责的许多具体情况,对公共当局在环境问题上的不作为的司法控制问题被认为是环境法中最重要的主题。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特定环境资产和资源[1]。 这个问题也出现在自然保护单位(国家公园、州立公园、环境保护区、生态站等)中,尽管公共当局正式创建了这些特别保护的领土空间,但往往未能实施这些保护单位在实践中,或者在实施时,未能监测第三方在保护区内进行的有辱人格的活动,这意味着它们没有完全实现其创建的目的。 在这些案例中,讨论了通过法院克服公共行政惰性的可能性,通过集体环境要求,旨在强加公共当局履行旨在实现具体成就的义务/责任。国家自然保护单位系统法(第 9,985/2000 号法)和建立受保护空间的。 法案中所规定的内容。 对该问题的理论和法理处理的演变导致承认通过法院扩大对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不作为的控制,一般而言,随着公共当局越来越频繁地强加有义务通过合法在法庭上行事的社会代表实体(检察官办公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民间协会)提出的集体要求,采取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是源自《联邦宪法》第 225 条的规定,该条文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这是第三维度的基本权利,具有防御 WhatsApp 号码 性和临时性,它强制规定,对于重要的事情在这里,对公共权力的弃权,与不降低环境质量相一致,同时,在捍卫和恢复环境质量的意义上,以及对公共当局和公众施加的积极表现。社区——为今世后代保卫和保护环境的责任,赋予国家采取一系列行动和计划的责任,这些行动和计划总体上构成了国家的环境政策[2]。 这样,对于公共当局而言,不仅可以要求行使环境权力(显然符合宪法预见的规则和轮廓),而且还可以控制这些权力的行使,以便公共机构不会遗漏他们有采取行动的义务,或者即使他们采取行动,他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也不够充分。 当涉及公共当局对自然保护单位的不。 作为时,也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自然保护单位被列入《保护法》,作为特别受保护的领土空间(第 225 条,第 1 款,III),特别是在 (i) 有效和有效的方面的不作为。 (ii) 未对保护区内开展的有辱人格的活动进行检查。 关于保护单位的有效和具体实施,值得一提的是,高等法院在温贝托·马丁斯部长[3]报告的一项裁决中理解,公共当局可以通过司法决定是指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规划,以实施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和保护。 导致这一判决的案件涉及露脊鲸 APA 缺乏管理计划,由于公共当局的疏忽,认为该计划对于保护单位本身的实施和保护至关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STJ 认为,缺乏管理计划违反了公共当局保护环境的基本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STJ在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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